党外知识分子

知联会章程

枣庄学院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章程(修订稿)
2025-03-20 09:46 郑欢    (浏览量:)

第一章 总则


第一条 本会名称:枣庄学院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。本会党外知识分子是指没有参加任何党派的知识分子。

第二条 本会是由中共枣庄学院委员会领导的,全校党外知识分子代表人士自愿结成的统战性、知识性、民间性、联谊性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是学校党委和行政联系党外知识分子的桥梁和纽带。本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、党委统战部指导下开展活动。

第三条 本会宗旨:坚持以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坚持党的领导,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,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弘扬爱国主义精神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,增强全校党外知识分子的团结、交流和合作,充分发挥全校党外知识分子的智慧力量,群策群力、务实进取、团结一心,为学校国内一流应用型大学建设贡献力量。

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共枣庄学院委员会统战部,管理机关为中共枣庄学院委员会。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、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五条 本会住所:山东省枣庄市。
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

第六条 本会的业务范围在全校党外知识分子中开展各项统战性的参政议政、联谊交友、宣传培训、社会服务等活动:

(一)学习和宣传党的统一战线基本理论、基本路线、基本方针和政策,了解、掌握和反映党外知识分子的意见建议和利益需求,沟通学校党委与广大党外知识分子的联系;

(二)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,结合枣庄市的实际,组织开展涉及国计民生等重要课题调查研究,开展参政议政、建言献策活动,为学校党委及枣庄市委、市政府科学决策提供重要参考依据;

(三)发挥会员的人才、智力和联络广泛方面的优势,组织开展各类专业性的社会服务活动,为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及枣庄经济、政治、文化、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不断作出新的贡献;

(四)大力培养、举荐、输送优秀党外知识分子代表人士。


第三章  会员

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,会员以学校无党派人士为主体,适当吸收部分其他方面的代表性人士。

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热爱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,热心社会活动,并具有相应的能力;

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,拥护本会的章程,并愿意履行会员的义务;

(三)在本会的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,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,或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及相当的专业技术职务,并在从事的行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代表性。

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:

(一)本人提出书面申请,经所在单位党委(党总支)或本会理事推荐;

(二)报理事会讨论通过;

(三)填写会员登记表。
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;

(三)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执行本会的决议。

(二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。

(三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。

(四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。

会员如果1年及以上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


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。会员大会的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;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;

(四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(五)决定本会终止事宜;

(六)决定其它重大事宜。

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制定和修改章程,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

第十七条 理事由会员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。

理事丧失会员资格的,自动丧失理事资格,由理事会确认并向会员公告。

第十八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:

(一)理事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对本会工作情况、重大事项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三)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,提出意见建议;

(四)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。

第十九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,忠实履行职责、维护本会利益,并履行以下义务:

(一)出席理事会会议,执行理事会决议;

(二)谨慎、认真、勤勉、独立和正当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;

(三)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;

(四)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;

(五)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涉密信息,但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
第二十条 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,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大会相同,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。
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
(三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
(四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状况;
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者除名;

(六)决定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;

(七)决定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;

(八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十)决定人、财、物等重大事项;

(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涉及改选换届、人、财、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,除视频会议外,不得以其他通讯方式召开。

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,会长办公会由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组成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项的职权。

第二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
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
(三)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;
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后,方可任职。

第二十九条 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与理事会相同,同一职务连任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方可任职。

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、理事会;

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三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、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。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二)主持开展日常工作;

(三)拟订内部管理制度,报理事会批准。

(四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五章  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

第三十二条 本会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活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》有关规定办理。

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制度,完善相关管理规程。建立相关制度和文件。

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、印章、档案、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,由中共枣庄学院委员会统战部代章,设立固定办公场所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非法侵占。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。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,可以通过调解、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。


第七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


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:

(一)捐赠;

(二)学校资助;

(三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(四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三十八条 本会认真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第四十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、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。

第四十一条 会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规定,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,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理事可免除责任。

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
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
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。

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天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

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
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
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
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,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或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注销清算审计。清算期间,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
第九章 附则


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25年3月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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